目 次前 言.......................................................................................................................................... II1 適用范圍.......................................................................................................................................12 規范性引用文件...........................................................................................................................13 術語和定義...................................................................................................................................4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65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96 污染物監測要求.........................................................................................................................147 實施與監督.................................................................................................................................17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石油煉制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本標準是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起草單位: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1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煉制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內的汽油儲罐及發油過程油氣排放控制按本標準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 20950-2007 中的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20950-2007 儲油庫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GB/T 8017 石油產品蒸氣壓的測定 雷德法GB/T 11890 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895 水質 苯并(a)芘的測定 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10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4204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2GB/T 15439 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GB/T 15503 水質 釩的測定 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70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132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478 水質 多環芳烴的測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HJ 484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502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溴化容量法3HJ 503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HJ 583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639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6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647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HJ 673 水質 釩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HJ 686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4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HJ 733 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石油煉制工業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潤滑油、石油蠟、石油瀝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業。3.2 石油煉制工業廢水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wastewater石油煉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包括工藝廢水、污染雨水(與工藝廢水混和處理)、生活污水、循環冷卻水排污水、化學水制水排污水、蒸氣發生器排污水、余熱鍋爐排污水等。3.3 工藝廢水 process wastewater石油煉制工業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直接接觸后,從各生產設備排出的廢水。工藝廢水包括含油廢水、含堿廢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廢水、含鹽廢水等。3.4 污染雨水 polluted rainwater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區域內地面徑流的污染物濃度高于本標準規定的直接排放限值的雨水。3.5 含堿廢水 alkaline wastewater石油煉制工業生產油品、氣體產品堿精制,脫硫胺液再生過程產生的廢水。3.6 含硫含氨酸性水 sour water石油煉制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硫≥50 mg/L,含氨氮≥100 mg/L 的廢水。3.7 含苯系物廢水 aromatic hydrocarbon wastewater芳烴(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生產過程中與物料直接接觸后,從各生產設備排出的廢水。3.8 廢水集輸系統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用于廢水收集、儲存、輸送設施的總和,包括地漏、管道、溝、渠、連接井、集水池、罐等。3.9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5企業或生產設施向環境排放的廢水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不包括熱電站排水、直流冷卻海水)。3.10 加工單位原(料)油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of per ton crude oil在一定的計量時間內,石油煉制企業生產過程中,排入環境的廢水量與原(料)油加工量之比。原(料)油加工量包括一次加工及直接進入二次加工裝置的原(料)油的數量。3.11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3.12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3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4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測量或核算確定的有機化合物。3.15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3.16 揮發性有機液體 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氣釋放揮發性有機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有機液體:(1)20℃時,揮發性有機液體的真實蒸氣壓大于 0.3 kPa;(2)20℃時,混合物中,真實蒸氣壓大于 0.3 kPa 的純有機化合物的總濃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3.17 真實蒸氣壓 true vapor pressure有機液體氣化率為零時的蒸氣壓,又稱泡點蒸氣壓,根據 GB/T 8017 測定的雷德蒸氣壓換算得到。3.18 泄漏檢測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儀器探測到的設備(泵、壓縮機等)或管線組件(閥門、法蘭等)泄漏點的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扣除環境本底值后的凈值(以碳計)。3.19 工藝加熱爐 process heater6用燃料燃燒加熱管內流動的液體或氣體物料的設備。3.20 催化裂化再生煙氣 catalytic cracking gas催化裂化裝置生產過程中,積碳催化劑在再生器中通過燒焦再生過程排出的煙氣。3.21 酸性氣回收裝置 acid gas recovery unit石油煉制工業產生的酸性氣中硫化氫轉化為單質硫或硫酸的裝置。3.22 空氣氧化反應器 air oxidation reactor用空氣,或空氣和氧氣的組合作為氧源的反應器。3.23 非正常工況 malfunction/upsets生產設施生產工藝參數不是有計劃地超過裝置設計彈性變化的工況。3.24 排氣筒高度 stack height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3.25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溫度為 273.15 K,壓力為 101325 P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26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3.27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石油煉制工業建設項目。3.28 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石油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現有企業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值 6~9 —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72 懸浮物 70 —3 化學需氧量 6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20 —5 氨氮 8.0 —6 總氮 40 —7 總磷 1.0 —8 總有機碳 20 —9 石油類 5.0 2010 硫化物 1.0 1.011 揮發酚 0.5 0.512 總釩 1.0 1.013 苯 0.1 0.214 甲苯 0.1 0.215 鄰二甲苯 0.4 0.616 間二甲苯 0.4 0.617 對二甲苯 0.4 0.618 乙苯 0.4 0.619 總氰化物 0.5 0.520 苯并(a)芘 0.0000321 總鉛 1.022 總砷 0.523 總鎳 1.024 總汞 0.0525 烷基汞 不得檢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加工單位原(料)油基準排水量(m3/t原油)0.5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注:(1)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未規定限值的污染物項目由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4.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2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除外)限值 序號 污染物項目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值 6~9 —2 懸浮物 50 —企業廢水總排放口83 化學需氧量 5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 —5 氨氮 5.0 —6 總氮 30 —7 總磷 0.5 —8 總有機碳 15 —9 石油類 3.0 1510 硫化物 0.5 1.011 揮發酚 0.3 0.512 總釩 1.0 1.013 苯 0.1 0.114 甲苯 0.1 0.115 鄰二甲苯 0.2 0.416 間二甲苯 0.2 0.417 對二甲苯 0.2 0.418 乙苯 0.2 0.419 總氰化物 0.3 0.520 苯并(a)芘 0.0000321 總鉛 1.022 總砷 0.523 總鎳 1.024 總汞 0.0525 烷基汞 不得檢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加工單位原(料)油基準排水量(m3/t原油)0.4 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注:(1)廢水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廢水進入園區(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執行間接排放限值,未規定限值的污染物項目由企業與園區污水處理廠根據其污水處理能力商定相關標準,并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4.4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加工單位原(料)油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加工單位原(料)油實際排水量超過規定的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原(料)油加工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實基總 ρ 基 × ρ ⋅ =∑Y QQ (1)式中:ρ 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排水總量,m3;9Y ——原(料)油加工量,t;Q基 ——加工單位原(料)油基準排水量,m3/t;ρ 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Q總 與∑Y ⋅Q基 的比值小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5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1 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5.1.1 現有企業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5.1.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3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m3序號污染物項目工藝加熱爐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煙氣(1)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氧化瀝青裝置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有機廢氣排放口(2)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顆粒物 20 50 ― ― ― ― ―2 鎳及其化合物 ― 0.5 ― ― ― ― ―3 二氧化硫 100 100 ― 400 ― ― ―4 氮氧化物 150180(3) 200 ― ― ― ― ―5 硫酸霧 ― ― ― 30(4) ― ― ―6 氯化氫 ― ― 30 ― ― ― ―7 瀝青煙 ― ― ― ― 20 ― ―8 苯并(a)芘 ― ― ― ― 0.0003 ― ―9 苯 ― ― ― ― ― 4 ―10 甲苯 ― ― ― ― ― 15 ―11 二甲苯 ― ― ― ― ― 20 ―12 非甲烷總烴 ― ― 60 ― ― 120 去除效率≥95%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注:(1)催化裂化余熱鍋爐吹灰時再生煙氣污染物濃度最大值不應超過表中限值的2倍,且每次持續時間不應大于1小時。(2)有機廢氣中若含有顆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執行工藝加熱爐相應污染物控制要求。(3)爐膛溫度≥850℃的工藝加熱爐執行該限值。(4)酸性氣體回收裝置生產硫酸時執行該限值。5.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10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4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m3序號污染物項目工藝加熱爐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煙氣(1)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酸性氣回收裝置氧化瀝青裝置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有機廢氣排放口(2)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顆粒物 20 30 ― ― ― ― ―2 鎳及其化合物 ― 0.3 ― ― ― ― ―3 二氧化硫 50 50 ― 100 ― ― ―4 氮氧化物 100 100 ― ― ― ― ―5 硫酸霧 ― ― ― 5(3) ― ― ―6 氯化氫 ― ― 10 ― ― ― ―7 瀝青煙 ― ― ― ― 10 ― ―8 苯并(a)芘 ― ― ― ― 0.0003 ― ―9 苯 ― ― ― ― ― 4 ―10 甲苯 ― ― ― ― ― 15 ―11 二甲苯 ― ― ― ― ― 20 ―12 非甲烷總烴 ― ― 30 ― ― 120 去除效率≥97%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注:(1)催化裂化余熱鍋爐吹灰時再生煙氣污染物濃度最大值不應超過表中限值的2倍,且每次持續時間不應大于1小時。(2)有機廢氣中若含有顆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執行工藝加熱爐相應污染物控制要求。(3)酸性氣體回收裝置生產硫酸時執行該限值。5.1.4 非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以實測濃度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焚燒類有機廢氣排放口、工藝加熱爐、催化劑再生煙氣和酸性氣回收裝置的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須換算成基準含氧量為 3%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按公式(2)進行計算。實實基 ρ 基 × ρ −− = OO2121 (2)式中:ρ 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O基 ——干煙氣基準含氧量,%;O實 ——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11ρ 實 ——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5.2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5.2.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污染控制要求。5.2.2 儲存真實蒸氣壓≥76.6 kPa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壓力儲罐。5.2.3 儲存真實蒸氣壓≥5.2 kPa 但<27.6 kPa 的設計容積≥150 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以及儲存真實蒸氣壓≥27.6 kPa 但<76.6 kPa 的設計容積≥75 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采用內浮頂罐;內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雙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b)采用外浮頂罐;外浮頂罐的浮盤與罐壁之間應采用雙封式密封,且初級密封采用液體鑲嵌式、機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c)采用固定頂罐,應安裝密閉排氣系統至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3、表4的規定。5.2.4 浮頂罐浮盤上的開口、縫隙密封設施,以及浮盤與罐壁之間的密封設施在工作狀態應密閉。若檢測到密封設施不能密閉,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 15 日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5.2.5 對浮盤的檢查至少每 6 個月進行一次,每次檢查應記錄浮盤密封設施的狀態,記錄應保存 1 年以上。5.3 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5.3.2 揮發性有機物流經以下設備與管線組件時,應進行泄漏檢測與控制:a)泵;b)壓縮機;c)閥門;d)開口閥或開口管線;e)法蘭及其他連接件;f)泄壓設備;g)取樣連接系統;h)其他密封設備。5.3.3 泄漏檢測周期根據設備與管線組件的類型,采用不同的泄漏檢測周期:12a)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每3個月檢測一次。b)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它密封設備每6個月檢測一次。c)對于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初次開工開始運轉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應在開工后30日內對其進行第一次檢測。d)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和管線組件每周應進行目視觀察,檢查其密封處是否出現滴液跡象。5.3.4 泄漏的認定出現以下情況,則認定發生了泄漏:a)有機氣體和揮發性有機液體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 2000 µmol/mol。b)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流經的設備與管線組件,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以甲烷或丙烷為校正氣體),泄漏檢測值大于等于500 µmol/mol。5.3.5 泄漏修復a)當檢測到泄漏時,在可行條件下應盡快維修,一般不晚于發現泄漏后15日。b)首次(嘗試)維修不應晚于檢測到泄漏后5日。首次嘗試維修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描述的相關措施:擰緊密封螺母或壓蓋、在設計壓力及溫度下密封沖洗。c)若檢測到泄漏后,在不關閉工藝單元的條件下,在15日內進行維修技術上不可行,則可以延遲維修,但不應晚于最近一個停工期。5.3.6 記錄要求泄漏檢測應記錄檢測時間、檢測儀器讀數;修復時應記錄修復時間和確認已完成修復的時間,記錄修復后檢測儀器讀數,記錄應保存 1 年以上。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5.4.1 新建企業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下列污染控制要求。5.4.2 廢水預處理含堿廢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苯系物廢水,煙氣脫硫、脫硝廢水,設備、管道檢維修過程化學清洗廢水應單獨收集、儲存并進行預處理。5.4.3 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設施用于集輸、儲存和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廢水設施應密閉,產生的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規定。5.4.4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車、傳輸、接駁油品裝卸棧橋對鐵路罐車進行裝油,發油臺對汽車罐車進行裝油,油品裝卸碼頭對油船13(駁)進行裝油的原油及成品油(汽油、煤油、噴氣燃料、化工輕油、有機化學品)設施,應密閉裝油并設置油氣收集、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規定。裝車、船應采用頂部浸沒式或底部裝載方式,頂部浸沒式裝載出油口距離罐底高度應小于 200 mm。底部裝油結束并斷開快接頭時,油品滴灑量不應超過 10 mL,滴灑量取連續 3 次斷開操作的平均值。5.4.5 酸性氣回收裝置酸性氣回收裝置的加工能力應保證在加工最大硫含量原油及加工裝置最大負荷情況下,能完全處理產生的酸性氣。脫硫溶劑再生系統、酸性水處理系統和硫磺回收裝置的能力配置應保證在一套硫磺回收裝置出現故障時不向酸性氣火炬排放酸性氣。5.4.6 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與處理下列有機廢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規定:a) 空氣氧化反應器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尾氣;b) 有機固體物料氣體輸送廢氣;c) 用于含揮發性有機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氣;d) 非正常工況下,生產設備通過安全閥排出的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e) 生產裝置、設備開停工過程不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廢氣。有機廢氣收集、傳輸設施的設置和操作條件應保證被收集的有機氣體不通過收集、傳輸設施的開口向大氣泄漏。5.4.7 火炬系統a)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氣體和液體。b)在任何時候,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物質進入火炬都應能點燃并充分燃燒。c)應連續監測、記錄引燃設施和火炬的工作狀態(火炬氣流量、火炬頭溫度、火種氣流量、火種溫度等),并保存記錄 1 年以上。5.4.8 采樣對于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物料,其采樣口應采用密閉采樣或等效設施。5.4.9 檢維修用于輸送、儲存、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惡臭物質的生產設施,以及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控制設施在檢維修時清掃氣應接入有機廢氣回收或處理裝置,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符合表 3、表 4 的規定。5.4.10 廢氣收集、處理與排放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需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且至少不低于 15m。145.5 廠界及周邊污染控制要求5.5.1 企業邊界任何 1 小時大氣污染物平均濃度執行表 5 規定的限值。表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單位:mg/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1 顆粒物 1.02 氯化氫 0.23 苯并(a)芘 0.0000084 苯 0.45 甲苯 0.86 二甲苯 0.87 非甲烷總烴 4.05.5.2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特點和規律及當地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6 污染物監測要求6.1 一般要求6.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6.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6.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6.1.4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6.1.5 企業原(料)油加工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6.2 水污染物監測與分析6.2.1 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6.2.2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6 所列的方法標準。15表6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1 pH值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2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氯氣校正法 HJ/T 703 化學需氧量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HJ/T 1324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37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55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6 總氮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7 總磷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8 總有機碳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019 石油類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10 硫化物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0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211 揮發酚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3水質 釩的測定 鉭試劑(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 1550312 總釩 水質 釩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73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苯系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189013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39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 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吹掃捕集/氣相色譜法 HJ 68614 總氰化物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4水質 苯并(a)芘的測定 乙酰化濾紙層析熒光分光光度法 GB/T 1189515 苯并(a)芘 水質 多環芳烴的測定 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47816 總鉛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16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748517 總砷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018 總鎳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質 65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00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69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97 19 總汞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69420 烷基汞 水質 烷基汞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GB/T 142046.3 大氣污染物監測與分析6.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HJ/T 397、HJ 732、HJ/T 373 或 HJ/T75、HJ/T 76 的規定執行。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 HJ/T 55 的規定執行。6.3.2 石油煉制工業企業的設備與管線組件應設置編號和永久標志,泄漏檢測按 HJ 733 的規定執行。6.3.3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7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標準名稱 標準編號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 顆粒物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5432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1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2 鎳及其化合物大氣固定污染源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 63.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63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4 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35 硫酸霧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46 氯化氫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817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97 瀝青煙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5環境空氣 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GB/T 15439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T 40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68 苯并(a)芘環境空氣和廢氣 氣相和顆粒物中多環芳烴的測定 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47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3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HJ 584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449 苯、甲苯、二甲苯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3410 非甲烷總烴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87 實施與監督7.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7.2 在任何情況下,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