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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5-02-02 10:31:26 admin
目 次前 言 .......................................................................................................................................... II1 適用范圍 .................................................................................................................................. 12 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 術語和定義 .............................................................................................................................. 2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 56 實施與監督 .............................................................................................................................. 6 II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含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新建企業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的相關規定。本標準是制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皮革協會、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3 年 12 月 16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1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對制革及毛皮加工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水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GB/T 7467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HJ/T 84 水質 無機陰離子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HJ/T 132 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 50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原料皮指制革企業或毛皮加工企業加工皮革或毛皮所用的最初狀態的皮料,包括成品革或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階段的產品,如生皮、藍濕皮、坯革等。3.2 制革把從豬、牛、羊等動物體上剝下來的皮(即生皮),進行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適合各種用途的半成品革或成品革的過程。從半成品革經過整飾加工成成品革也屬于制革的范疇。3.3 毛皮加工把從毛皮動物體上剝下的皮(包括毛被和皮板),通過系統的化學和物理處理,制作成帶毛的加工品的過程。3.4 制革企業以生皮或半成品革(包括藍濕革和坯革)為原料進行制革的企業。3.5 毛皮加工企業以羊皮、狐貍皮、水貂皮等生毛皮為原料生產成品毛皮或剪絨毛皮的企業。3.6 現有企業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制革和毛皮加工企業及生產設施。3.7 新建企業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制革和毛皮加工生產建設項目。3.8 排水量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3.9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加工單位原料皮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3.10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或二級以上。3.11 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12 間接排放 3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色度除外)序號 污染物項目 直接排放限值 間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制革企業 毛皮加工企業1 pH 值 6~9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色度 50 50 1003 懸浮物 80 80 120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0 40 805 化學需氧量(CODCr) 150 150 3006 動植物油 15 15 307 硫化物 1 0.5 1.08 氨氮 35 25 709 總氮 70 50 14010 總磷 2 2 411 氯離子 3000 4000 400012 總鉻 1.5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13 六價鉻 0.2 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原料皮)65 80 注 1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注 1:制革企業和毛皮加工企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間接排放限值與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4.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3 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色度除外)序號 污染物名稱直接排放限值 間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制革企業 毛皮加工企業1 pH 值 6~9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色度 30 30 1003 懸浮物 50 50 120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30 805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6 動植物油 10 10 30 47 硫化物 0.5 0.5 1.08 氨氮 25 15 709 總氮 50 30 14010 總磷 1 1 411 氯離子 3000 4000 400012 總鉻 1.5 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13 六價鉻 0.1 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原料皮)55 70 注 1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注 1:制革企業和毛皮加工企業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間接排放限值與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4.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水到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單位:mg/L,pH、色度除外)序號 污染物名稱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1 pH 值 6~9 6~9企業廢水總排放口2 色度 20 303 懸浮物 10 50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305 化學需氧量(CODCr) 60 1006 動植物油 5 107 硫化物 0.2 0.58 氨氮 15 259 總氮 20 4010 總磷 0.5 111 氯離子 1000 100012 總鉻 0.5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13 六價鉻 0.05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 原料皮) 40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相同 54.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實基總 ρ 基 • ρ• =∑Yi QiQ (1)式中:ρ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排水總量,m3;Yi ——產品產量,t;Qi基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原料皮;ρ實 ——實測水污染物濃度,mg/L;若Q總與∑Yi ⋅ Qi基 的比值小于等于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5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5.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5.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5.4 應根據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開展監測,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測。5.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6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4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 值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2 色度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T 119033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 65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1914高氯廢水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碘化鉀堿性高錳酸鉀法 HJ/T 1326 動植物油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7 硫化物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08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 HJ 5379 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6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10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1 氯離子 水質 無機陰離子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T 8412 總鉻 水質 總鉻的測定 分光光度法 GB/T 746613 六價鉻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原料皮加工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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