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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2025-02-02 10:42:28 admin
目 次前 言..............................................................................................................................................II1 適用范圍.......................................................................................................................................32 規范性引用文件...........................................................................................................................33 術語和定義...................................................................................................................................4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5 污染物監測要求...........................................................................................................................96 標準實施.....................................................................................................................................10II1 前 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橡膠制品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制品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本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天津市橡膠工業研究所。本標準環境保護部 2011 年 9 月 21 日批準。本標準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1 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橡膠制品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膠制品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2 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GB/T 6920-1986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GB/T 7472-1987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T 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HJ 533-200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HJ 583-2010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HJ 584-2010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28 號)《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 39 號)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橡膠制品工業以生膠(天然膠、合成膠、再生膠等)為主要原料、各種配合劑為輔料,經煉膠、壓延、壓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類產品的工業,主要包括輪胎、摩托車胎、自行車胎、膠管、膠帶、膠鞋、乳膠制品以及其他橡膠制品的生產企業,但不包含輪胎翻新及再生膠生產企業。3.1 輪胎企業以固態生膠為主要原料,生產輪胎、摩托車胎、自行車胎的企業。3.2 乳膠制品企業以天然膠乳或合成膠乳(液態膠)為主要原料生產乳膠制品的企業。3.3 其他制品企業生產除輪胎及乳膠制品外的其他橡膠制品的企業。3.4 現有企業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橡膠制品企業或生產設施。3.5 新建企業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橡膠制品工業建設項目。3.6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3.7 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3.8 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a) 排水量指企業或生產設施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包括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b) 基準排水量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消耗單位膠料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本標準統計的膠料包括天然膠、合成膠和再生膠,乳膠制品企業耗膠量按 60%的乳膠計算(不折算為干膠)。43.9 排氣量指企業或生產設施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業廢氣的量。3.10 基準排氣量指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消耗單位膠料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3.11 標準狀態指溫度為 273.15K、壓力為 101325P 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3.12 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除外)直接排放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輪胎企業和其他制品企業乳膠制品企業間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6-9 6-92 懸浮物 40 70 150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0 20 804 化學需氧量(CODcr) 100 100 3005 氨氮 10 15 306 總氮 15 20 407 總磷 0.5 0.5 1.08 石油類 5 5 109 總鋅 - 2.0 3.5 見注 1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基準排水量(m3/t 膠) 9 100 見注 2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注 1.乳膠制品企業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準排水量適用于相應類型企業的間接排放。4.1.2 自2014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4.1.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5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除外)直接排放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輪胎企業和其他制品企業乳膠制品企業間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6-9 6-92 懸浮物 10 40 150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0 804 化學需氧量(CODcr) 70 70 3005 氨氮 5 10 306 總氮 10 15 407 總磷 0.5 0.5 1.08 石油類 1 1 109 總鋅 - 1.0 3.5 見注 1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基準排水量(m3/t 膠) 7 80 見注 2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注 1.乳膠制品企業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準排水量適用于相應類型企業的間接排放。4.1.4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表 3 現有和新建企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單位:mg/L(pH 值除外)6直接排放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輪胎企業和其他制品企業乳膠制品企業間接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1 pH 值 6-9 6-9 6-92 懸浮物 10 10 40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0 10 204 化學需氧量(CODcr) 50 50 705 氨氮 5 5 106 總氮 10 10 157 總磷 0.5 0.5 0.58 石油類 1 1 1企業廢水總排放口9 總鋅 - 0.5 1.0 見注 1基準排水量(m3/t 膠) 4 80 見注 2排水量計量位置與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一致注 1.乳膠制品企業排放限值。注 2.表中直接排放的基準排水量適用于相應類型企業的間接排放。4.1.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膠料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膠料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膠料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膠料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膠料消耗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Yi iQQ ρ × ρ∑ i總基 實基= (1)式中:ρ 基 ——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mg/L;Q總 ——實測排水總量,m3;Yi ——第 i 種產品膠料消耗量,t;Qi基 ——第 i 種產品的單位膠料基準排水量,m3/t;ρ 實 ——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若 與 的比值小于 1,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Q總 ∑Yi Qi i 基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4 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生產工藝或設施 排放限值(mg/m3)基準排氣量(m3/t膠)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裝置 18 26001 顆粒物乳膠制品企業后硫化裝置 18 200002 氨 乳膠制品企業浸漬、配料工藝裝置 30 1000003 甲苯及二甲苯合計(1)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膠漿噴涂和涂膠裝置30 -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7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硫化裝置 20 26004 非甲烷總烴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膠漿噴涂和涂膠裝置120 -注1.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2.2 自2014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4.2.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5 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序號 污染物項目 生產工藝或設施 排放限值(mg/m3)基準排氣量(m3/t膠)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裝置 12 20001 顆粒物乳膠制品企業后硫化裝置 12 160002 氨 乳膠制品企業浸漬、配料工藝裝置 10 800003 甲苯及二甲苯合計(1)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膠漿噴涂和涂膠裝置15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煉膠、硫化裝置 10 20004 非甲烷總烴 輪胎企業及其他制品企業膠漿制備、浸漿、膠漿噴涂和涂膠裝置100 _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注1.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4.2.4 廠界無組織排放執行表 6 規定的排放限值。表 6 現有和新建企業廠界無組織排放限值單位:mg/ m3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值1 顆粒物 1.02 甲苯 2.43 二甲苯 1.24 非甲烷總烴 4.04.2.5 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惡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按 GB14554 的規定執行。4.2.6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的具體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84.2.7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 15m,排氣筒周圍半徑 200m 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4.2.8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膠料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單位膠料基準排氣量的情況。若單位膠料實際排氣量超過單位膠料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采用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膠料消耗量和排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5 污染物監測要求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5.1.1 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和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在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標志。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5.1.3 對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5.1.4 企業膠料消耗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5.1.5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標準。表 7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1 pH值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6920-19862 懸浮物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01-19893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05-200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GB/T 11914-19894 化學需氧量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399-2007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鎦-中和滴定法 HJ 537-2009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HJ 535-20095 氨氮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9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5-2005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變法 GB/T 11894-19896 總氮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7 總磷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銻抗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8 石油類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GB/T 16488-1996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19879 總鋅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5.3.1 排氣筒顆粒物的監測采樣按 GB/T 16157 規定執行;顆粒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 HJ/T 55規定執行。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表 8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序號 污染物項目 方法標準名稱 方法標準編號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157-19961 顆粒物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 GB/T 15432-19952 非甲烷總烴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8-1999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3-20103 甲苯及二甲苯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HJ 584-20104 氨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3-20096 實施與監督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6.2 在任何情況下,橡膠制品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氣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設施的實際膠料消耗量、排水量和排氣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和大氣污染物基準氣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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